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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公開出讓住宅用地一律配建公租房

時間:2014-04-01來源:中國國土資源報 作者:字體:   默認閱讀:12201 次

福建省福州市日前出臺《關(guān)于在公開出讓住宅用地中配建公共租賃住房的實施意見》,明確在福州市鼓樓、臺江、倉山、晉安4城區(qū)范圍內(nèi),公開出讓的住宅用地中須配建公共租賃住房。

《實施意見》規(guī)定,一般情況下公開出讓的新增商品住宅建設用地,按住宅建筑面積不低于10%的比例配建公租房;舊屋區(qū)改造項目,扣除拆遷安置房后,按不低于5%的比例配建。配建的公租房要按整幢、整梯位或整層相對集中建設,戶型按套型建筑面積計算分為45平方米、55平方米、65平方米三種,數(shù)量原則上按2∶2∶1比例確定。建成后由市國有房產(chǎn)管理中心負責回購,回購價格及方式在土地出讓合同中確定。

市國有房產(chǎn)管理中心負責提供配建公共租賃住房范本格式給市國土資源局作為土地出讓合同的附件,由市國土資源局在每幅經(jīng)營性住宅出讓地塊、舊屋區(qū)改造地塊的土地出讓方案和公告中對配建指標予以明確,提請市土地管理委員會研究同意后,載入土地出讓公告及合同。項目開發(fā)建設單位辦理土地抵押登記或辦理在建工程抵押時,不得將配建的公租房部分列入抵押范圍。


文章來源:中國國土資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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